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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出版总署出台26条措施改进工作作风
北京燕山出版社有限公司   2013-01-04 10:03:37 作者: 来源:中国青年报 文字大小:[][][]

 

新闻出版总署出台26条措施改进工作作风

 

元旦期间,新闻出版总署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等部门印发《新闻出版总署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规定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要求新闻出版总署机关工作人员接待来访群众和来总署办事同志要热情周到,杜绝门难进、人难找、脸难看、事难办的现象。

  据悉,“办法”有26条,涉及“加强调查研究、提高办事质量、精简文件简报、精简各类会议、控制各类活动、严格出差管理、规范出访活动、厉行勤俭节约、加强监督检查”九方面内容。

  “办法”要求,新闻出版总署机关工作人员接待来访群众和来总署办事同志要热情周到,对来人提出的咨询、投诉、要求等,首位接待者不论是否属于自己的职责范围,都要负责解释、答复或指引、转报,不得推诿、敷衍;对来文来电按规定做好登记、记录,并逐项认真处理,明确责任,限时办结;不能办理的,要说明理由,及时反馈,不得久拖不决。要求严格清理、切实减少各类会议。每年召开一次全国新闻出版工作会议,压缩以新闻出版总署机关各部门名义召开的专业性会议,各类会议能不开的坚决不开,可以合并的坚决合并,能在北京召开的不在外地召开,尽可能采用电视电话会议形式或安排在总署机关召开。

  “办法”指出,新闻出版总署领导同志除可参加中央和上级部门、总署统一安排的活动外,不出席各类剪彩、揭牌、奠基活动和庆祝会、纪念会、表彰会、博览会、研讨会、新书发布会、出版座谈会及各类论坛等,不在活动中挂名任职,不为活动发贺信贺电、题词。机关各部门人员参加各类活动,须先报分管署领导批准。

  “办法”明确规定,未经新闻出版总署领导同志批准,总署机关各部门人员不得在工作时间外出参加授课、讲学、演讲、评审等活动;经批准外出参加上述活动的,须自理路费,在合理合法的范围内收取劳动报酬,并依法纳税;未经总署领导同志同意,不得在各类活动中代表总署讲话、发言、表态;不得借学习共建、部门联谊等名义搞不正之风;参加各类活动时不得接受宴请和收受礼金、礼品、昂贵纪念品。

  此外,“办法”还要求新闻出版总署领导同志和工作人员出差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乘坐交通工具、用餐和住宿,不得借出差之名到名胜古迹、风景区游玩;出差参加公务活动时,相关单位不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铺设迎宾地毯,不摆放花草,不安排接见合影,不安排题字题词,不安排宴请,就餐不上高档菜肴,不送纪念品和土特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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